by p2badmin | Apr 14, 2016 | 新聞
針對近期國內陸續出現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之平臺業者,引發各界關注其適法性、風險控管、客戶權益維護等議題,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法令,網路借貸業務(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目前非屬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之特許業務,提供服務之平臺業者,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觀察國外發展經驗,網路借貸業務雖具有發展空間,惟如欠缺適當管理及規範,亦衍生各項問題及風險,故國外對於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多已進行管理。金管會業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網路借貸業務模式及為保護消費者可能的方案積極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