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國內陸續出現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之平臺業者,引發各界關注其適法性、風險控管、客戶權益維護等議題,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法令,網路借貸業務(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目前非屬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之特許業務,提供服務之平臺業者,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觀察國外發展經驗,網路借貸業務雖具有發展空間,惟如欠缺適當管理及規範,亦衍生各項問題及風險,故國外對於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多已進行管理。金管會業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網路借貸業務模式及為保護消費者可能的方案積極進行研議。

二、現行國內網路借貸平臺所從事業務,除撮合金錢借貸相關契約外,尚包含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資訊中介服務,亦可能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之金流中介或債權催收等服務。為避免網路借貸平臺之作業違反金融法令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金管會提醒平臺業者各項作業不得有以下之行為:

(一)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不得涉及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
(二)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
(三)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介服務:應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本旨及網路借貸平臺服務性質,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大眾資金,致涉及銀行法「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
(四)提供其他服務: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等情事。其他相關作業,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三、鑒於網路借貸業務之經營,其行為可能涉及之法令相當廣泛,除該平臺業者需注意法令規範外,民眾從事借貸行為,亦應具有風險意識。為保護民眾權益,金管會提醒民眾透過網路借貸平臺從事借貸行為應注意以下風險:
(一)貸與人與借用人互不相識,對於倒帳風險難以合理預期評估。
(二)網路借貸平臺如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內部控制不佳可能發生捲款潛逃、詐欺,或資訊系統因駭客入侵致交易資料遭竄改、交易款項被盜或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
(三)貸與人出借後,款項非可隨時收回,縱使有債權讓與之機制,但不保證讓與成功,貸與人會面臨流動性風險。
(四)借款與存款不同,不能保證收回,民眾對未來的損失或糾紛需審慎評估並注意風險。

四、金管會將持續密切注意國內網路借貸平臺之發展情形,瞭解業者相關作業有無違反金融監理法令情事。業者相關作業如涉有違反法令情事,民眾得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檢舉或告發。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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